国家’的统治观念,在中国二千年来的专制君主,并未被过分滥用。一般君主治国均能正常地保持着制度精神,且我国历来的政治制度往往含有高度的民治精神。吾人试一观汉代的地方政治便是如此。我国有独立机构的地方政治,至秦始皇统一海内,大规模地废封建置郡县后始正式确立。然嬴秦祚短,规模粗具遂遭覆灭,而汉人承之,截长补短,地方政治之规模乃大备焉。
汉人既奠定了实两级的地方政治制度,流变至今日的中国地方政治制度,犹未脱其范畴。故汉代之地方政治允可称为中国地方政治之典型。且吾人如一仔细研究汉代政治制度,便可知不特其创制立法之美与夫用意之深长,至今日犹有其独特之价值而汉代地方政治之富有民治精神,尤为特色。较之二十世纪最新的民主制度犹未多让焉。(二)郡县乡亭里的地方五级制
汉代之地方政治为实两级制。地方之政治单位为县;而县内最小之社会细胞为‘里’──人民聚居之村落也。十里曰‘亭’,亭有长。凡民年五十六以上无役归田里者,斯可为亭长;是时一亭内人民之领袖也。故亭之制实为汉代社会组织之最小单位。亭长办公处设有亭卒二人,其一专司亭办公处内之杂事,如司管钥启闭门户等,曰‘亭父’;另一亭卒主维持治安缉捕盗贼者,曰‘求盗’。是即今日西方之地方警察制也。亭长有权,可持‘三尺板’(委任状)捕盗。亭内设有‘五兵’,由亭长于农暇时课人民习武事。亭内附设有‘公舍’。凡政府官员过境之徭役等事,由亭长理之,与人民无涉。此在交通不便的专制时代,实为必需。故亭之制度实为汉代地方社会组织之最小单位亭长负有维持一亭社会福利之实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