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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章完结

quo;司之。决曹主治狱,司一郡之民刑法。一郡之治安则由‘诫曹’司之。诫曹主缉郡内盗贼,维持一郡安宁。另外更聘郡内明达士人组织‘议曹’,专备太守顾问,议政治得失。是皆由太守选拔本郡中俊秀士民任之。各有专职,分层负责。统名之曰:‘后曹’,亦即太守之幕府也。而由郡丞统领之。故郡丞襄赞太守,实际负责。亦即蒋委员长所说之‘幕僚长’也。

而一郡之国民军训,则由秩比二千石之‘郡尉’司之。汉制民年二十三始傅。即今之壮丁登记也。民年二十三即为及龄壮丁。及龄壮丁,如期至郡,由郡尉领受军训。于每岁农暇时之八月,会同郡太守与县令长举行‘都试’,视人民体格及志趣之不同,分别施以‘轻车’、‘材官’、‘骑士’等之不同训练。近水之郡复有‘楼船’之训练。统由郡尉司之,而由太守集合县令长于都试时,课其殿最,授予资格。故郡丞实掌一郡武备,边郡郡尉之下且有武职属官,曰‘司马侯’者。故郡尉既司国民军训,复兼司捕盗,维持一郡治安,犹今日省内之保安司令,且兼师管区司令之职也。(三)回避制与监察制

汉制郡太守属官率由太守自本郡察举孝廉方正之士为之,统谓之‘郡吏’;然他郡人,非本郡人不得为郡吏。以故太守承命出典一方,不过率本郡人民为治。因此下闻易于上达,举直错枉,施政得宜。郡太守则一本中央政令为治,有专杀之权,总揽政纲,导民为治。权至重,位亦等。故其属吏虽率为本郡人,亦不敢阿党蒙蔽,致使太守有运用不灵之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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